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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YAHOO新聞

張花冠一審遭判刑 未達停職標準口罩

嘉義縣長張花冠涉及勞務採購弊案,一審遭判處2年6個月。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羅瑞卿今天(15日)表示,根據「地方制度法」的規定,縣市長涉犯貪汙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,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,才會遭停職,張花冠是因洩密罪被判刑,洩密罪的最輕本刑為3年以下,因此,張花冠並未達到被停職的標準。

高雄地檢署偵辦嘉義縣長張花冠涉嫌勞務採購等弊案,依貪汙、洩密及圖利等罪起訴張花冠,高雄地方法院15日宣判,依16個洩密罪判處張花冠有期徒刑2年6個月,得易科罰金,外界關切張花冠是否會遭到停職。

對此,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羅瑞卿15日受訪時表示,根據「地方制度法」的規定,縣市長若犯貪汙等罪或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罪,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,內政部才會予以停職處分,但高雄地方法院是以洩密罪論處張花冠,洩密罪的最輕本刑為3年以下,因此並未達到停職標準。他說:『(原音)縣市長他如果犯內亂、外患、貪汙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之罪,或者是其他法定最輕本刑要5年以上的罪,那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,才會由內政部來停職。這個案子因為依據高雄地方法院的新聞稿,他是依據我們刑法132條的洩密罪來論處,那洩密罪的最輕本刑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,所以並沒有目前停職的問題。』

羅瑞卿表示,過去也有不少縣市長因為違反「地方制度法」而遭到停職,口罩團購包括南投縣前縣長彭百顯、台南市前市長張燦鍙、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等人,都曾因遭判刑而被內政部停職。

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張花冠-審遭判刑-未達停職標準-075100354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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